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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恩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提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80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87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9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對假扣押之執行,且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取回同意書影本及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前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及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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