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枝杉、張志銘、張志豪(均為羅惠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