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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枝杉、張志銘、張志豪(均為羅惠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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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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