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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99年度司促字6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839元,應繳裁判費24,166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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