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大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8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