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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718,645 元,應徵裁判費943,744 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有943,244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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