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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中即大展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1,74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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