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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瓊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聲明及理由,參酌本院100年2月9日所為訴訟費用裁定,認上訴聲明一至三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6,000元(上訴人就請求賠償26萬元部分之判決,依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未主張上訴,暫不予列計,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506,000元-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上訴聲明第四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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