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瓊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聲明及理由,參酌本院100年2月9日所為訴訟費用裁定,認上訴聲明一至三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6,000元(上訴人就請求賠償26萬元部分之判決,依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未主張上訴,暫不予列計,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506,000元-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上訴聲明第四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