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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5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貿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定期勘測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800 元【查坐落嘉義市○路○段794 之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0元,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為74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複丈成果圖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8,800 (計算式:16,200×74=1,198,800 )〕,應徵裁判費19,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680元,尚應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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