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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鏵億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永鴻億企業│第一銀行興│99年3月5日 │106,23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嘉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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