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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安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2月28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安珵企業 (股)公司 │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98年5 月31日 │58,800 元 │MG0000000 │ ││ │甲○○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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