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康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3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好孩子國際│華南商業銀│98年10月31日│151,990元 │JC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嘉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