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爾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昆生
黃侯壽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8日及同年5月4日先後2 次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