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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告
蕭再村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告
翰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福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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