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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翰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再村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薪資,為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而被上訴人為民國68年 8月24日生,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依上開規定最多以10年計;又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0元(32,5001210=3,9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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