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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美敬廉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信義、蔡宗昌、趙家煇、張德興、陳世昌、陳惠卿及李仁勇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73,825元(對被上訴人劉信義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5,267元+對被上訴人蔡宗昌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286 元+對被上訴人趙家煇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4,646元+對被上訴人張德興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4,103元+對被上訴人陳世昌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9,730元+對被上訴人陳惠卿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471 元+對被上訴人李仁勇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322元=1,273,82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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