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6,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