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6,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