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