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