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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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