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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張政育
訴訟代理人
雷美菊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告
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
被告
瀛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 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陳明所主張與被告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間發生之契約(僱傭或承攬)之原因事實(例如:於何時與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訂立契約或其他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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