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儒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儒濃 (即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嘉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0年8月17日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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