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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8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施相榆即三立工程行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以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7月31日起至136年7月3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施相榆即三立工程行於①95年3月17日②95年7月26日③95年3月17日④95年7月26日⑤94年9月15日⑥94年9月15日,向分別聲請人借款①500,000 元②500,000元③500,000元④500,000元⑤600,000元⑥1,4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98年3月17日②98年7月26日③98年3月17日④98年7月26日⑤99年9月15日⑥99年9月15日止,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施相榆即三立工程行自①99年3月18日②99年4月27日③99年3月18日④99年4月27日⑤99年4月16日⑥99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①223,827 元②368,669元③223,827元④368,669元⑤430,678元⑥1,004,916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借據影本六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新港鄉 │埤頭│共和 │52 │田│1736 │4分之2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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