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汪玉蓮律師(即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聲請人
- 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萌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吳健誠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代理人
- 詹明世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傑輔
- 代理人
- 吳承奇
- 訴訟代理人
- 梁中和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嘉義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誌倫
- 債權人
-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憲
- 訴訟代理人
- 林營壽
- 債權人
-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錦添
- 債權人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献煌
- 訴訟代理人
- 胡翠華
- 債權人
-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蕭素蓮
- 債權人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桂
- 訴訟代理人
- 李峻聲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汪玉蓮律師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七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1萬5,750 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4萬5千元、應納稅捐5萬2,433元及變價所生費用(含公告登報費、郵資等)1萬4,688元,應優先受償,尚有餘額40萬3,629元(計算式:515,750-45,000-52,433-14,688)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