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汪玉蓮律師(即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萌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吳健誠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詹明世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吳承奇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
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憲
訴訟代理人
林營壽
債權人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
債權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献煌
訴訟代理人
胡翠華
債權人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蕭素蓮
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峻聲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汪玉蓮律師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七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1萬5,750 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4萬5千元、應納稅捐5萬2,433元及變價所生費用(含公告登報費、郵資等)1萬4,688元,應優先受償,尚有餘額40萬3,629元(計算式:515,750-45,000-52,433-14,688)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