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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即江新振破產管理人) 戴雅韻律師

債權人
簡協加
代理人
林麗雪
債權人
蘇茂霖
債權人
江永雄
債權人
簡傳維
債權人
吳淑嫆
債權人
楊坤泉
債權人
廖峰男
債權人
林富貴即泉峰五金行
債權人
魏茂坤
債權人
何義雄
債權人
陳國欽
債權人
李三雄
債權人
臺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鳳琴
債權人
臺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代理人
侯太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施孟呈
代理人
張世平
債權人
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和平
代理人
李秀芳
代理人
邱俊哲
債權人
程耀德(即程全宗之繼承人)
債權人
程耀給(即程全宗之繼承人)
債權人
程耀慈(即程全宗之繼承人)
債權人
程世越(即程全宗之繼承人)
債權人
程耀煌(即程全宗之繼承人)
債權人
江啟興
債權人
陳財煌
債權人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代理人
方玉釗
代理人
賴淑芳
債權人
方秀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林坤煌
代理人
王晟瑋
債權人
鄭安杰
債權人
簡榮志(即簡傳維之繼承人)
債權人
簡素玉(即簡傳維之繼承人)
債權人
簡榮宏(即簡傳維之繼承人)
債權人
簡立庭(即簡傳維之繼承人)
債權人
張丹(即吳再生之繼承人)
債權人
吳秉倫(即吳再生之繼承人)
債權人
吳建璋(即吳再生之繼承人)
債權人
吳麗淑(即吳再生之繼承人)
債權人
吳麗錦(即吳再生之繼承人)
債權人
吳麗娟(即吳再生之繼承人)
債權人
林江嬌(即林水柱之繼承人)
債權人
林信良(即林水柱之繼承人)
債權人
林政逸(即林水柱之繼承人)
債權人
林昆宏(即林水柱之繼承人)
債權人
林菊慧(即林水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江新振破產事件,聲請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各破產債權人已依分配表分配之金額領取分配款完畢,分配已經完結,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戴雅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屬於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除部分債權因時效消滅、不知債務人之年籍或無債權憑證等因素,經債權人會議討論不予訴追外)變價後,進行分配,債權人均已領取分配款完畢,本件並已完成最後分配之事實,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表(其上有部分債權人簽章領取分配款)及破產管理人寄發檢附郵政匯票之律師函等件附卷為證,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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