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 債務人
- 黃艶枝
- 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賴良茜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莊啟新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范愛華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傑輔
- 代理人
- 莊政文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陳眉秀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黃艶枝」。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枝」之記載,均係「債務人黃艶枝」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