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 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99,674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 元,應再補繳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