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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99,674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 元,應再補繳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茂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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