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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楊秀莉、許朝謀、劉榮宏

  • 原告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法人元祿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良宇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張瀞心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進來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寬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 理 人 張瀞心 破產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 理 人 郭進來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 理 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破產監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郭進來擔任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數額已臻明確,為進行分配,爰請按破產財團財產數額之6 ﹪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又監查人亦盡力協助處理破產財團事宜,亦請按按破產財團財產數額之2 ﹪酌定其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8 條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經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數額除銀行存款(含退還規費及利息收入)新臺幣(下同)801,946 元,另有稅捐機關核定退稅款5,090,619 元,合計5,892,565 元等情,業據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本院為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指定101 年9 月28日為調查期日,到場破產債權人及破產人(代理人)對於破產管理人之聲請,均無意見。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任職期間、破產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清理程序之複雜度等情事,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破產人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 ﹪計算酬金之規定,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各以30萬元、10萬元(約為破產財團產數額之6 ﹪及2 ﹪)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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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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