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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丁澤祥會計師(即元祿建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理人
張瀞心
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理人
郭進來
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法定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理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聲請人因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丁澤祥會計師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5,892,565 元,優先清償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各為30萬元、10萬元)及事務費4,600 元等財團費用,剩餘金額5,487,965 元可供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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