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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破 產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破產管理人
丁澤祥會計師
破產管理人
破產債權人 良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姍
代理人
張瀞心
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拓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莉
代理人
郭進來
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朝輝輸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謀
法定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代理人
洪寬猛

破產監查人 郭進來

上列元祿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丁澤祥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人存款存摺(節本)、分配收據9 紙、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5 紙及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1 紙(均為影本)為證,足認本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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