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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給付代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曾文欣黃仁勇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上訴人
蔡秀明
被上訴人
陳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9年度嘉簡字第3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除主張援引原審之書狀及陳述外,並主張: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2,398 元所提出之文件均為影本,無以為憑,且被上訴人不只是上訴人之保證人,亦為其他人之保證人,其薪資被扣押及欠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息359,834 元,均與上訴人無關;又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原告主張記載「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間未再繳息」,而得心證之理由欄㈠記載「被告未遵守借貸約定,自95年7 月21日起未按約履納本息」,前後記載不合,另上訴人不動產拍賣之分配表金額與被上訴人之扣押薪資無文書證明其相關,故均不合法。因此,上訴人既未積欠被上訴人金錢,所以沒有必要給付代償費。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二、被上訴人除主張援引原審之書狀及陳述外,另以:上訴人向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公司)貸款,由被上訴人擔任保證人,因上訴人貸款之債務未清償,使被上訴人之薪資現被扣薪中,另有一筆優惠存款十萬多元也被債權人新光人壽公司執行,故被上訴人幫上訴人償還之金額均應由上訴人償還。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邀伊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新光人壽公司貸款,未料上訴人於98年間未再繳息,當時尚欠本息為359,834 元,致使新光人壽公司對伊追償,伊自98年10月起至99年3 月共遭扣款172,398 元,伊在受追討期間屢次要求被告出面解決,被告均置之不理,因此伊訴請被告返還代償之費用。上訴人則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上訴人於84年3 月21日向訴外人新光人壽公司借款1,000,000 元,並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利息及違約金,上訴人未遵守借貸約定,自95年7 月21日起未按約履納本息,經新光人壽公司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後,仍剩359,834 元未受清償,導致原告遭債權銀行催收,並查封名下財產及薪資,並聲請強制後,被上訴人乃代償上訴人所積欠之債務本金172,398 元之事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借據、執行命令、扣薪明細表等為證,並經原審依職權函詢新光人壽公司,該公司陳報狀第2 點載明:保證人即被上訴人清償之金額,共計179,544 元等情,有新光人壽公司99年8 月2 日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225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被上訴人主張其代上訴人向新光人壽公司清償172,398 元等語,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74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因擔任上訴人向新光人壽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已向債權人新光人壽公司清償借款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172,398 元,於該清償限度內,即承受債權人新光人壽公司對於主債務人即上訴人之債權,其請求上訴人給付該金額即172,398 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749 條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代墊款172,398 元,應予准許。原審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 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文欣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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