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請人
茄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日升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5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41,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確定執行名義,且已聲請強制執行並收取款項,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本票裁定(影本)為證。

二、按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即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規定,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者,自無再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之必要,如再為聲請,應認無保護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假扣押及提存供擔保之事實,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已就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簡易庭聲請本票裁定並已確定,有本院96年度票字第44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按,是則聲請人自得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本件擔保金,依前項說明,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顯無必要,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世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