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雄宇事業有限公司、泳宏事業有限公司、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益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承冠電信有限公司、大聯瀝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韋泰通信工程行、純昇企業行、淵元企業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新全鋼有限公司、聯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