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1號
- 原告
- 浤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4,583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