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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告
浤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4,583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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