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 被告
- 銘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己○○
辛○○
丙○○
乙○○
庚○○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