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99年度司促字6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839元,應繳裁判費24,166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