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大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8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