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建中即大展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1,74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