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智
- 被上訴人
- 九聯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忠
- 被上訴人
-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佐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53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