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智 被上訴 人 九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被上訴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53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富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