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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智
被上訴人
九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被上訴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53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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