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2號
- 原告
- 世昌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99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