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國微」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國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國徽誤載為王國微,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