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6號

請求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告
李進安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坐落嘉義市○路○段0794之0005等地號等之20筆土地得通行系爭同段0974之0012地號土地前之土地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7,902,500元,得通行該0974之0012地號土地後之價值合計43,413,300元,得通行前後之價值差額為4,489,200 元等情,業經尚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函覆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489,2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原告已自行繳納之19,513元,原告應補繳25,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