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李進安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坐落嘉義市○路○段0794之0005等地號等之20筆土地得通行系爭同段0974之0012地號土地前之土地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7,902,500元,得通行該0974之0012地號土地後之價值合計43,413,300元,得通行前後之價值差額為4,489,200 元等情,業經尚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函覆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489,2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原告已自行繳納之19,513元,原告應補繳25,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