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蘇樂明、朱少華、吳國源
- 原告廖金月
-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廖金月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沈吉本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川普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鈞院99年度司執字第650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簡稱系爭建物),乃多年前債務人即被告川普公司欲興建使用時,資金不足,由原告協助先行出資興建,並非被告川普公司所建,系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依法不得轉讓其所有權,故其法律上之所有權應屬於原始出資興建之原告所有,並非為被告川普公司之財產。而依最高法院88年臺抗字第610號裁判意旨,債權人要求法院執行查封財產時,必須先 提出該財產確係屬於債務人所有之確切證明文件(外觀證據),或其他足以令法院憑信該財產確係屬於債務人所有之相關證據,以使法院相信該財產確係屬於債務人所有,法院始得予以執行查封,此乃最基本的舉證責任原則,眾所皆知,倘無證據即執行查封無關第三人之財產,不僅其執行查封之行為依法無效,且為侵害無關第三者之行為,責任非輕。被告川普公司頃近遭其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原告所有之系爭建物竟一併誤遭執行查封在內,債權人未盡其舉證責任提出任何足以使執行處得以認定系爭建物確係屬於被告川普公司財產之外觀證據,即不當指認系爭建物亦為被告川普公司所有,且強要求將系爭建物併同執行在內,而執行處亦未詳查,誤為執行查封並定期拍賣,顯為嚴重違法之程序。異議訴訟乃審理執行程序是否有違法欠當之程序(包括舉證責任分配是否正確),自應以執行處之狀態為審理準據,而非以第三人提出異議訴訟爭議後,反造成舉證責任之轉換,致對其生不利之後果,此則有所誤謬。系爭建物將定期拍賣,損害原告權益過甚,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等情。並為聲明:確認被告川普公司就系爭建物所有權關係不存在;鈞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土地銀行)答辯以:被告川普公司的機器和廠房都是向銀行借款購買、興建,原告以價值新臺幣50多萬元之系爭建物提起本件訴訟,顯為阻擾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等語。並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油公司)則以:系爭建物早於民國98年間經鈞院96年度執字第23799號強制執行 事件中(下簡稱前次執行事件)進行3次公開拍賣,之後經 過特別變賣程序及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而終結,原告在前次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均無異議,卻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提出異議,顯無理由。原告主張出資興建係屬杜撰之詞,是故意拖延執行之藉口,況原告若僅因被告川普公司資金不足而借款,亦屬單純借貸關係,當無權主張所有權等情置辯。並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被告川普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被告主張系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查封並定期拍賣等情,被告土地銀行及中油公司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明確,堪信為真。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由其出資興建,為其所有,並非債務人即被告川普公司所有等情,為被告土地銀行及中油公司否認,均辯稱:本件係原告為阻擾、拖延執行程序而提起之訴訟,顯無理由等情。則本件爭點在於:系爭建物是否為原告出資興建取得所有權,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應否撤銷。經查: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721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原告就其出資興建系爭建物,為所有權人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舉證,而係主張執行債權人應提出系爭建物為被告川普公司所有之確切證明文件始得執行,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提出之異議民事執行處都不處理,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經查系爭建物坐落於被告川普公司廠區內與其他建物一體使用,有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可稽,於前次執行事件中,系爭建物即經與被告川普公司同一廠區之土地及建物一併強制執行拍賣,因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視為撤回執行而終結在案,且系爭建物屬於被告川普公司所有乙節,於前次執行事件及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進行中,均無人提出任何異議等情,業經調閱前次執行事件及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明確,是以原告並未就系爭建物有所有權乙事,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提出任何主張或異議,並非本院民事執行處不予處理,且依系爭建物上揭執行過程,本院民事執行處並無發見債權人查報之系爭建物確非被告川普公司所有之情事,縱因原告異議而認系爭建物是否為被告川普公司所有有待審認,本院民事執行處亦無逕行審判之權限,自當由原告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未為詳查,誤為執行查封拍賣,程序違法云云,顯非有理。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 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如自己出資建築房屋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雖不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但其取得所有權之原因必須有相當之證明,否則即無從認為有所有權存在。本件原告空言主張系爭建物為其出資興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無足採憑。 七、綜上,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顯不可採,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被告川普公司就系爭建物所有權關係不存在,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馬嘉蓮 ┌──────────────────────────────────────────────────────┐ │附表(建物)︰ 99年度訴字第696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 利│備 考│ │ │ │ │ │主要建築│ │ │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 層 次 │ 合 計 │ 築材料 │ │單│ │ │ │ 號 │ 號 │ │ │ │ │ │ │ │位│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及用途 │積│ │ │ │ ├──┼──┼──────┼────┼────┼──────┼──────┼────┼─┼─┼───┼────┤ │008 │508 │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物料架、│ 地面層 │ 212.2 │ │ │ │全 部│ │ │ │棟次│福樂村4鄰成 │雄鄉民工│鋼架造 │ │ │ │ │ │ │ │ │ │11 │功三街21號 │段553地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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