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聯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貿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定期勘測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800 元【查坐落嘉義市○路○段794 之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0元,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為74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複丈成果圖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8,800 (計算式:16,200×74=1,198,800 )〕,應徵裁判 費19,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680元,尚應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