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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4號

原告
丁○○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己○○○
被告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Kent.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且依原告所起訴之內容觀之,侵權行為(妨害名譽)之行為地,亦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雖原告主張被告將妨害名譽之情事刊登於報紙或網路,在嘉義地區亦可看到,因認嘉義地區亦屬侵權行為結果地,惟查此乃媒體傳播之效應,嘉義地區非屬侵權行為之結果地,否則無異全國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之主張,顯然誤解法院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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