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4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
- 被告
-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hn Kent.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且依原告所起訴之內容觀之,侵權行為(妨害名譽)之行為地,亦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雖原告主張被告將妨害名譽之情事刊登於報紙或網路,在嘉義地區亦可看到,因認嘉義地區亦屬侵權行為結果地,惟查此乃媒體傳播之效應,嘉義地區非屬侵權行為之結果地,否則無異全國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之主張,顯然誤解法院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