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霸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