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張鶴齡
- 上訴人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霸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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