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再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即再審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伍文清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
- 即再審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伶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鄭裕弘
號
謝佳穎
2樓
謝政宏
謝宜珊
謝欣容
鄭舒安
鄭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新臺幣(下同)4,294,824 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伍文清3,604,376 元,應徵裁判費55,108元,上訴人李明慧即龍華樓餐廳1,558,377 元,應徵裁判費24,66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