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周輝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宜臻 被上訴人 周義雄 號 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