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宏奇泵浦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9月2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宏奇泵浦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 99年3月31日 │ 500,000元 │ ST0000000 │ ││ │乙○○ │新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