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宏奇泵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9月27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馬嘉蓮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奇泵浦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 99年3月31日 │ 500,000元 │ ST0000000 │ │ │ │乙○○ │新西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