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顏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顏鐵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9年2月28日 │709,727元 │AY0000000 │ ││ │司甲○○ │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