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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顏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顏鐵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9年2月28日 │709,727元 │AY0000000 │ ││ │司甲○○ │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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