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張雪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2月3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9年12月9 日即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1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阿里山冷藏│合庫銀行東│98年12月1日 │632,140元 │MG0000000 │ ││ │流通股份有│嘉義分行 │ │ │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