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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請人
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雪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2月3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9年12月9 日即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1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阿里山冷藏│合庫銀行東│98年12月1日 │632,140元 │MG0000000 │ ││ │流通股份有│嘉義分行 │ │ │ │ ││ │限公司 │ │ │ │ │ │└──┴─────┴─────┴──────┴───────┴───────┴──┘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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