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安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2月28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號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安珵企業 (股)公司 │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98年5 月31日 │58,800 元 │MG0000000 │ ││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