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3 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彩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和鎂企業有限公司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10月31日 │44,038元 │0000000 │ │ │ │德和 │嘉義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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